益执罚决字〔2023〕60060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16:14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60

 

当事人: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贺家桥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4R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法人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该公司“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委托代理人。

你单位于20195月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建成的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11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建设单位为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沅江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54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805040103,批准建筑面积1679㎡,合同价格125.93万元。该项目于201854日开工,20195月建成,并于20191214日完成工五方竣工验收。该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自2019年起,你单位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已将该项目投入使用,主要用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805040103)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由你单位建设,建设规模为1679平方米,施工许可合同价格125.93万元。

证据四: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五方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于20191214日完成了对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的五方竣工验收。

证据五:20231117对唐宾《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承认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已投入使用。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唐*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6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正一印务广告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积极整改的意愿,并已组织完成了五方竣工验收,应当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伍拾柒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317

 

 

  

联系人:陈刚、虢玲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111.1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内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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