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04号
当事人: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1栋3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14309L
法定代表人: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龚**,该公司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项目经理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8日在“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施工过程实施了未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未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在“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进行了建筑施工作业,本机关根据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4〕4号文件提供的案件线索及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核实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相应整改并整改到位。至此,对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收到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4〕4号文件,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未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在“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
证据二:2024年2月27日对“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项目经理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12月28日未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在“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情况属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龚**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龚**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31日
联 系 人:陈 刚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运输车辆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被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措施的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