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05号
当事人:邓安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5038,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民组5号, 电话181******12。
你于2024年4月11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与龙凤街口露天烧烤售卖鱿鱼,涉嫌具有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当日本机关对你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4年4月11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与龙凤街口露天烧烤售卖鱿鱼。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40005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未发现你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4月11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与龙凤街口现场拍摄并截图制成《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你存在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与龙凤街口露天烧烤售卖鱿鱼的情况。
证据二:4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与龙凤街口露天烧烤售卖鱿鱼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占地地面积为1.8㎡。
证据三:4月12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存在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与龙凤街口露天烧烤售卖鱿鱼的行为。
证据四: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你于2024年4月12日向我局提交《申请报告》一份,并提出已改正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的的意见。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与龙凤街口现场复查,并拍摄照片一张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现场未发现你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故你的上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4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虽存在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且占地面积为1.8㎡,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
联 系 人:熊建斌、刘平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8.3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裁量。
88.3.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烧烤场地面积10㎡以内,或者违法时间在3日以内,且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款: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