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10008号
发布时间:2024-05-10 09:14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10008

当事人: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姚**

经营地址: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江家坪社区六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5137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410日对你单位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410日,你单位送气工姚**(居民身份证432301********4018)在赫山区金银山办事处虎形山巷姚**住宅楼一楼储存瓶装燃气,储气场所无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露报警装置,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等燃气储存场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且同一场所放置有手推车、旧门等杂物,该燃气储存场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现场清点,储存液化石油气实瓶13瓶,其中15公斤/瓶燃气实瓶10瓶、5公斤/瓶燃气实瓶3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410日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现场以及扣押燃气钢瓶数量等情况;

证据二:410日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的设施情况以及储存瓶装燃气数量情况;

    证据三:410日的《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瓶装燃气数量以及具体存放位置情况;

证据四:410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五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瓶装燃气场所现场情况以及清点瓶装燃气现场情况;

证据五:410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的燃气钢瓶实瓶数量以及钢瓶上的二维码信息等情况,经检查,1015公斤/瓶燃气实瓶登记单位或充装单位全为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

证据六:410日的《二维码截图及说明》十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的燃气钢瓶二维码信息,含登记单位、充装单位、末次充装日期和钢瓶检验有效期等具体信息; 

证据七:417日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储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安全设施以及储存燃气钢瓶数量等情况;

证据八:417日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姚**身份信息;

证据九:417日姚**提供与**车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向**车行订购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并支付预付

款的情况;

证据十:417日姚**提供微信支付截图十张,证明当事人向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充装瓶装燃气费用等信息;

证据十一:422日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姚**为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等情况;

证据十二:422日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三:422日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送气工培训签到表》以及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姚**为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等情况;

证据十四:422日姚**提供的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与姚**签订的《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安全责任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与送气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姚**为该公司送气工等情况;

证据十五:422日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姚**为益阳市兴宏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以及姚**已订购液化石油气配送车等情况。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4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1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13瓶,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2.5.3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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