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63号
当事人:桃江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49735R
住 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市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授权委托人:刘**,该公司职工
你单位于2022年4月在资阳区三益街以东、幸福路以北开发建设的“腾达小区(二)商住楼”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腾达小区(二)商住楼”项目位于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以东、幸福路以北,建设单位为桃江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5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12250201),批准建筑面积9424㎡,合同价格1481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下半年开工建设,2024年4月30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但在2023年5月你单位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该项目实际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19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腾达小区(二)商住楼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12250201)复印件一份,证明腾达小区(二)商住楼项目由你单位建设,建筑面积9424㎡,合同价格1481万元。
证据四:2024年5月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提供的《腾达小区(二)商住楼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验收结果》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3日对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被委托人承认腾达小区(二)商住楼项目存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
证据六:2024年1月9日对腾达小区(二)商住楼业主刘**《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在你单位所建设的腾达小区(二)商住楼二单元已投入居住使用的情况。
证据七:2023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涉案项目已经建设完工,并且已投入使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4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6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对腾达小区(二)商住楼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已组织完成了竣工验收,应当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壹拾元(¥1481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段华、胡远胜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111.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内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