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64号
当事人:益阳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4001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汤*,该公司董事长
授权委托人:卢**,该公司职工
你单位于2023年4月在海棠路以北、康富路以西开发建设的旺佳华府3#、4#、以及栋间地下室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旺佳华府3#、4#、以及栋间地下室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以北、康富路以西,建设单位为益阳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16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08160101),批准建筑面积48652㎡,合同价格5126.4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2017年11月10日进入了竣工验收程序,组织五方验收。但在2023年4月你单位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该项目实际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25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旺佳华府3#、4#、栋间地下室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908160101)复印件一份,证明旺佳华府3#、4#、栋间地下室项目由你单位建设,建筑面积48652㎡,合同价格5126.4万元。
证据四:2017年11月10日《旺佳华府4#楼及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2、《旺佳华府4#楼及地下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4、《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湘质监统编备2015-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湘质监统编备2015-7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已为涉案项目组织了五方验收的情况。
证据五:2022年8月26日和2022年8月29日旺佳华府二期3#、4#楼不动产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项目不动产登记税费已经缴纳完成。
证据六:2023年9月19日《旺佳华府二期3#、4#楼及1-4#地下室和幼儿园现场检测信息反馈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项目存在未通过消防验收。
证据七:2023年11月14日和2024年1月4日对卢**《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被委托人承认旺佳华府3#、4#项目存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
证据八:2023年11月14日对旺佳华府业主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在你单位所建设的旺佳华府3#栋已投入居住使用的情况。
证据九:2023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涉案项目已经建设完工,并且已投入使用,其中一楼用于经营便利店、饭店,二楼以上用于住宅的情况。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6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2024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辩。
你单位辩称,旺佳华府3#、4#、栋间地下室项目在2017年11月已完成竣工验收,在完成了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未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发建设的旺佳华府3#、4#、栋间地下室项目虽有组织五方验收,但未通过消防验收,致使该项目建设工程并未经验收合格,既已投入使用。故你单位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旺佳华府3#、4#、栋间地下室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益阳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旺佳华府3#、4#、栋间地下室项目虽已完成五方验收,但并未验收合格,且合同价格达5126.4万元。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1.2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壹仟柒佰壹拾贰元(¥169171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3日
联系人:段华、胡远胜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