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10003号
当事人: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
经营地址:益阳市龙岭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39355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送气工曹**(居民身份证号:432321********0086)在赫山区紫竹路乌金安置小区B1栋居民楼一楼储存瓶装燃气,储气场所无灭火器、液化石油气泄露报警装置,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等燃气储存场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且同一场所放置有大量待售微波炉、燃气灶等厨房家电等物品,该燃气储存场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现场清点,室内储存液化石油气实瓶11瓶,其中15公斤/瓶燃气实瓶9瓶、5公斤/瓶燃气实瓶2瓶,室外放置15公斤/瓶半实瓶1瓶;15公斤/瓶燃气空瓶4个,50公斤/瓶燃气空瓶1个。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3月1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曹**在公益广告上张贴内容为“代灌液化气,曹**迅达家厨店,有所有迅达产品批发”的牛皮癣。
证据二:3月15日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扣押燃气钢瓶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3月15日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的设施情况、储存瓶装燃气数量情况;
证据四:3月15日的《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瓶装燃气数量及具体存放位置情况;
证据五:3月15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八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瓶装燃气场所现场情况和清点瓶装燃气现场情况;
证据六:3月19日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的燃气钢瓶实瓶数量以及钢瓶上的二维码信息等情况,经检查角阀封口为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燃气实瓶有12个;
证据七:3月19日的《二维码截图及说明》八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的燃气钢瓶二维码信息,含登记单位、充装单位、末次充装日期和钢瓶检验有效检验期等具体信息;
证据八:3月19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五份,证明当事人储存的9个燃气钢瓶无二维码信息,其中过期未检瓶1个,报废瓶3个;
证据九:3月20日曹**《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储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储存燃气钢瓶数量等情况;
证据十:3月20日曹**提供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曹**为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送气工及身份信息;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曹**为“益阳市赫山区宋鑫厨卫电器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信息;
证据十一:3月20日曹**提供充装瓶装燃气开具发票、支付费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张,证明当事人向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充装瓶装燃气费用以及开具发票等信息;
证据十二:3月20日曹**提供销售瓶装燃气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瓶装燃气价格等信息;
证据十三:3月20日益阳市燃气协会提供申请人为曹**的《益阳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工安全培训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曹**参加益阳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工安全培训时挂靠燃气供气单位为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十四:4月2日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曹**为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送气工等情况;
证据十五:4月2日杨**提供的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杨**为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10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11瓶,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2.5.3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