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60062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17:11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62

 

当事人: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5690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899         

法定代表人:龚**,该公司董事长

你单位于20234月在益阳大道南侧、金山路西侧开发建设的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1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位于益阳市益阳大道南侧、金山路西侧,建设单位为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20151117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511170101,批准建筑面积23607㎡,合同价格2607万元。该项目于2014年开工建设,2016年竣工。2019年你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将该项目交付给“益阳会娱乐会所”“益阳市超林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经营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23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建设的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511170101)复印件一份,证明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由你单位建设,建设规模为23607㎡,合同价格2607万元

证据四:20231113日对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认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

证据五:2023119日和1122《现场照片及说明》3,证明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已建设完工,且均已投入使用,其中9楼、10楼租赁给益阳超林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证据六:益阳超林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公司员工朱国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111日对朱**《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2019年开始在“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9楼、10楼通过租赁方式开设名为“名匠家装”的装饰设计公司,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等,并且在20238月与你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

据七:益阳超林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3818日将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9-11楼出租给益阳超林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八:朝阳街道江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朝阳街道江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姚**系朝阳街道江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2024111日对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自2018年开始,该项目的一楼到三楼的“益阳会娱乐会所”,910楼的“名匠装饰”均已经营。

20243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改正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二期项目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且合同价格为2607万元,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1.2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拾壹万贰仟肆佰伍拾元(¥91245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424

 

  

联系人:段华、胡远胜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