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02号
当事人:洪运秋,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第五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90319******0634,联系电话:173******88。
你在2017年1月21日起,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新苑小区商住楼将一楼门面对外出租的行为,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2017年至2018年担任益阳市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期间,该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益阳市“雅苑小区商住楼”一楼门面对外出租交付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雅苑小区商住楼一楼租户益阳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将该项目一楼门面对外出租的行为。
证据三:益阳广瑞开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将该项目一楼门面对外出租的行为。
证据四:《现场照片说明》,证明该项目还属于在建工地,现场可见吊塔,脚手架等施工设施设备。。
证据五:雅苑小区商住楼一楼租户益阳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门面租赁合同以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将该项目一楼门面对外出租的行为。
证据六:益阳广瑞开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门面租赁合同以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存在将该项目一楼门面对外出租的行为。
证据七:益阳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门面租赁合同以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存在将该项目一楼门面对外出租的行为。
证据八:雅苑小区商住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建雅苑小区商住楼的建设面积为5500平米以及合同价格2000万元。
证据九: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6日的回复函,证明当事人所建雅苑小区商住楼的建设面积为5500平米以及合同价格2000万元。
证据十: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益建移函[2022]8号移送函,证明当事存在开发建设雅苑小区商住楼项目时,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证据十一:《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住址。
当事人拒绝签收我局任何执法文书。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快递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相关通知粘贴至当事人公司大门口。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八章第一节第123.1条的规定。综上,当事人在开发建设雅苑小区商住楼时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八章第一节第123.1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洪运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738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7日
联 系 人:段华、罗俊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