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10001号
当 事 人:益阳市赫山区银座星辰酒店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8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BY4M
经 营 者:徐思兵,19**年**月26日出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02********0339,家庭住址:江西省封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安19**年**月**日出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1********8416 ,家庭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你于2023年12月20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898号楼顶涉嫌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12月20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898号楼顶涉嫌未经批准设置了内容为“银座星辰酒店”的广告招牌(面积为3m×12m=36㎡)。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字〔2024〕1000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月17日17时前拆除上述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补办相关行政许可。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广告设施,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徐思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场所的信息。
证据二:张立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银座星辰酒店经营者徐思兵授权张立安代理关于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行政执法案件的相关事宜。
证据四:2024年1月5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
证明当事人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898号楼顶未经批准设置内容为“银座星辰酒店”的广告招牌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898号楼顶未经批准设置内容为“银座星辰酒店”的广告招牌具体位置情况。
证据六:2024年1月5日对委托人张立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898号楼顶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2024年1月22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1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自行拆除设置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898号楼顶广告设施,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的第18.1.2 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