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30007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正新鸡排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91XU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
经营者:段**,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2日在食品炸制时存在油烟直排的行为,涉嫌存在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开启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3年12月31日21时、2024年1月2日15时33分未开启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导致经营中产生的油烟经管道对外直排。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30007号),要求开启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未发现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3年12月31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4年1月2日)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 〕30007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9时前整改到位。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年1月23日)。证明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2024年1月2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4年1月2日)。证明当事人未开启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当事人签字确认行为属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9时)。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八: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30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属于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款的情形,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正新鸡排小吃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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