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4〕30004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桥北慈心堂虾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D2XB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接城堤社区新巷口
经营者:吴*,该店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4年01月11日,对你店烧烤炉涉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店外烧烤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店在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指令》期间,存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经现场勘验(检查),占用城市公共场地面积3㎡。2024年0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30004号),责令你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01月25日21时前改正。1月26日21时30分,本机关经复查,发现你店在规定的时间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4年01月11日21时02分)。证明你店露天烧烤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年01月26日21时30分)。证明你店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4年01月15日21时05分至21时15分)。证明你店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占用城市公共场地面积为3㎡。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2024年01月11日21时01分)。证明你店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事实。
证据五:对彭**(吴*丈夫)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01月17日15时51分至16时30分)。证明你店承认从2023年10月份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存在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黄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号),证明我市决定从2024年1月9日17时启动重污染黄色(Ш)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0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听)告字〔2024〕30004号),告知对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烧烤炉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占用城市公共场地面积为3㎡。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2月6日
联 系 人:李毛辉 金盼 联系地址: 三益街菜市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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