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50002号
发布时间:2024-02-05 12:06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50002

当事人:黄勇,男,197157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太平村XXXX组,身份证号码是4323221971XXXXXXXX,联系电话是1589841XXXX

你于2024110日在益阳市团圆南路新城市快车驾校外的人行道上露天焚烧秸杆、落叶,涉嫌露天焚烧秸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本机关于20241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1102125分在益阳市团圆南路新城市快车驾校外的人行道上露天焚烧秸杆、落叶,产生大量的浓烟,造成了烟尘污染,燃烧面积为0.25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50002号,要求你于1118时前自行改正焚烧秸杆、落叶的行为。11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改正了焚烧落叶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110日,执法人员在团圆南路新城市快车驾校外的人行道现场拍摄照片两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你在团圆南路新城市快车驾校外的人行道上焚烧秸杆、落叶产生浓烟和配合执法人员积极扑灭火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411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焚烧秸杆、落叶时焚烧面积为0.25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三:2024110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焚烧落叶时所在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2024111日,执法人员在团圆南路新城市快车驾校外的人行道现场拍摄照片1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在改正期限内进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黄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4112日黄勇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黄勇承认其本人20241102125分在益阳市团圆南路新城市快车驾校外的人行道上露天焚烧秸杆、落叶,产生大量的浓烟,造成了烟尘污染的事实。

以上证据,当事人黄勇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50002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露天焚烧落叶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9.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25



    人:胡 斌 刘建军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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