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5000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益碗馄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CB0P779C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桐梓坝路4号
经营者:臧智,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是4309031986XXXXXXXX,联系电话是1871171XXXX,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团洲村XXXX组,系益阳市赫山区益碗馄饨店的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年1月9日在店外实施了露天烧烤的行为,涉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21时15分发现你单位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50001号),要求你单位于1月10日8时前自行改正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1月11日17时35分,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进行了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花乡路的门店,拍摄照片两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露天烧烤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月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露天烧烤食品所在的具体位置和烧烤食品所占场地面积1.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改正,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改正。
证据四:2024年1月12日益阳市赫山区益碗馄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臧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1月12日经营者臧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臧智本人承认于2024年1月9日在门店外露天烧烤的事实。
证据六:《黄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号》和《预警解除指令〔2024〕2号》文件各一份,证明2024年1月9日17时至2024年1月11日13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5000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5日
联 系 人:刘建国 孙江恺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