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10002号
当事人:龚国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7010,家庭住址:益阳市资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对你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2月28日,你在承建湖南省青麦客益阳市赫山庙店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为改造排水管网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人工开挖将赫山区赫山北路与桃花仑东路路口东北角管径为110mm的中压主干燃气管道挖穿,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且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月15日,益阳中燃《关于“12.28”赫山北路与桃花仑东路交汇处中压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报告》一份,证明施工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赔偿等情况;
证据二、2024年1月15日,益阳中燃巡线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证据三、2024年1月1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两份,证明赫山北路与桃花仑东路路口东北角地下燃气管道挖穿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4年1月15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赫山北路与桃花仑东路路口东北角挖穿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等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16日,湖南省青麦客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挖掘地下燃气管道事实存在,该施工项目为青麦客益阳市赫山庙店装修工程,由龚国强承包施工;
证据六、2024年1月16日,湖南省青麦客益阳市赫山庙店装修工程《门店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龚国强为青麦客益阳市赫山庙店装修工程承包方,合同明确由龚国强负责办理施工必要的行政许可,承担过错安全责任等情况;
证据七、2024年1月18日,龚国强《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龚国强承认自己施工导致挖穿赫山北路与桃花仑东路路口东北角地下燃气管道,施工前未对现场燃气管线情况进行了解,以及愿意对该事故承担责任等情况。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1000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10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47.1.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