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24号
当事人: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会龙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25
委托代理人:夏长青,设备主管,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2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2月13日,你单位在承建益阳市赫山区环保西路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人操作挖掘机将赫山区环保西路农业银行家属区入口管径为90mm的中压引入燃气管道挖穿,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且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2月13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赫山区环保路农业银行家属区入口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位置、走向以及距离家属院围墙距离等情况;
证据二、2023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赫山区环保西路农业银行家属区入口挖穿燃气管道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3年12月20日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存在,该施工项目为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施工合同Ⅰ标项目的一部分,即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施工;
证据四、2023年12月20日《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协议》复印件及《关于益阳项目“12.13”农行家属区燃气管线事件-说清楚汇报》各一份,证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分包公司;
证据五、2023年12月25日益阳中燃巡线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前已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益阳中燃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要求采取人工开挖方式等情况;
证据六、2023年12月25日益阳中燃巡线员提供的《施工现场告知书》《保护燃气管道防破管告知书》《施工地段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施工方已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益阳中燃已指明燃气管道位置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保护方案签署负责人为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威;
证据七、2023年12月25日益阳中燃《关于“12.13”环保西路农行小区中压引入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赔付等情况;
证据八、2023年12月28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挖穿地下燃气管道由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所致等情况;
证据九、2023年12月28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劳务分包Ⅰ标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为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公司。
证据十、2024年1月16日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挖穿地下燃气管道,由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机械(挖掘机、炮机、自卸货车)及机械操作人员,该事故因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等情况;
证据十一、2024年1月16日《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机械及机械操作人员,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故应由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等情况;
证据十二、2024年1月17日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农行家属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故因该公司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所致,并愿意就该事故负责等情况;
证据十三、2024年1月17日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新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2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1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