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60001号
发布时间:2024-01-29 10:20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01

当事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4091

法定代表人: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1422时至2330分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期间时,涉嫌存在未经批准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20241422时至2330分期间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中进行楼面打磨时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未经批准、自行在居民集中区域组织实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19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吴扬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20241422时至2330分实施了楼面打磨的施工作业;

证据二:202419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扬提供的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施工许可证》、《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确为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证据三:202414日,执法人员现场取证202414日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施工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明2024142200分至2330分你单位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现场进行楼面打磨施工作业;

证据四:2024118日,《证明》1份,证明本机关未批准你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

证据五:202419日,投诉人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项目在2024142200分至2330分在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噪音扰民;

证据六:20241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没有夜间施工作业行为;   

证据七: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秦益文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吴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吴扬身份和委托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吴扬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202412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称:1、由于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扩建项目属于市重点工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各级政府关心民生发展,所以工地工期紧张。2202414日下午完成了扩建项目康复楼四层楼面细石砼找平工作,由于施工工序的连续性,需初凝后进行磨光否则会影响质量,计划于本日晚8点对该处找平层进行磨光处理,计划晚10点前施工完毕,由于天气温度原因,混凝土凝固时间增长因而稍微推迟了施工,于晚1130分施工完毕。3、我单位立即对施工步序进行了调整,仅此一次遇到此问题,时间仅超过一个半小时,其他日都未发生,希望贵局给市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协助,开通绿色通道,免除对该项目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虽然是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但202414日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并未取得本机关批准,故你单位的上述不予处罚的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按照要求改正夜间施工作业噪音扰民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1年版)第十一条第二款、《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第91.1.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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