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60017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12:12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17

当事人:黄亚明,男,19**1月出生,汉族,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大学学历,身份证号码:43060319********19,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6**

委托代理人:黄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86******18

岳阳市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盛公司”)于20212月在“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你在此期间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于20238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湘盛公司在20212月“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与湖南鸣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远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在此期间你是湘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益审移〔202214号)一份,证明湘盛公司与鸣远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文件中景观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中材料市场价雷同并呈规律性变化,经测算规律变化率为2%,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证据二: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238号)一份,证明市住建局认定湘盛公司与鸣远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证据三:2023227日,湘盛公司被委托人黄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湘盛公司认同在“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鸣远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景观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中,在材料名称上1-205项的排序和名称完全一致,材料市场价呈规律性变化,经测算,规律变化率约为2%;

证据四:202336日,湘盛公司法人代表黄亚明被委托人黄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知晓湘盛公司参与“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的事宜并承认在此期间是湘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五:2023324日,湘盛公司被委托人黄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327日当事人委托的造价编制人员刘承柳的电话(询问)录音一份,证明湘盛公司与鸣远公司的造价委托给同一人编制的事实;

证据六:2023427日,调查人员在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调取的湘盛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文件,证明湘盛公司提交的“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文件内容;

证据七:2023427日,调查人员在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调取的鸣远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文件,证明鸣远公司提交的“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文件内容;

证据八:湖南世纪金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投标文件造价分析鉴定报告(湘世纪金源鉴字〔2023001号),证明湘盛公司与鸣远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景观工程”项目投标文书共150项清单中有疑义或错误一致的清单有62项,在E40《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中176项材料(含辅材,如镀锌铁丝这种一般按期价计取),湘盛公司的材料、机械单价在鸣远公司材料、机械单价基础上下浮2-2.03%,材料、机械单价呈比例下浮,情况异常;

证据九:湘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亚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黄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及委托代理人黄强身份和委托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黄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9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1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对“益阳市赫山区凤山小学”项目投标过程中与鸣远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湘盛公司有串标行为但并未中标,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64.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陆拾叁元伍角捌分(¥23963.58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

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3

 

 

人:虢玲、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原房管局813

联系电话:07376807051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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