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40023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团圆路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EM2W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
法定代表人:尹思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51,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民组,电话182******12。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1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前露天烧烤食品,涉嫌具有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当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1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前露天烧烤食品。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44007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1月11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前现场拍摄并截图制成《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前露天烧烤食品的情况。
证据二: 11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前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占地面积为5㎡。
证据三: 11月13日对尹思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尹思华承认存在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前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四:尹思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益阳市赫山区团圆路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龙小红于11月13日向我局提交《申请报告》一份,并提出已改正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的的意见。
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156-158号前现场复查,并拍摄照片一张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现场未发现你单位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故你单位的上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益执罚先告字〔2023〕4002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虽存在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且占地面积为5㎡,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
联 系 人:连心、高晋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