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40022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肖记摩托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571
经营地址: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
经营者:肖炫恒,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17,户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村**村民组**号, 电话137******39。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3日实施了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经营过程中,店外摆放摩托车经营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堆物经营。本机关于1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11月3日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经营过程中,店外摆放摩托车经营,且面积1.8平方米。11月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44010号),要求你单位停止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1月3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门口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店外摆放摩托车经营。
证据二:11月3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店外摆放摩托车经营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面积为1.8㎡。
证据三:11月13日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存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店外摆放摩托车经营的行为。
证据四:益阳市赫山区肖记摩托城的《营业执照》、肖炫恒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1月4日、11月16日、11月20日、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现场进行复查并拍摄照片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四份,现场未发现你单位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店外摆放摩托车经营的行为。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400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村319国道边肖记摩托城店外摆放摩托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临街门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且占用面积1.8㎡,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
联 系 人:李琦、连心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