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27号
当事人:祁放华,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镇**组,身份证号码:43232119********95,联系电话:180******52
你于2021年10月开始在对益阳市赫山区金泰路122号房屋4、5楼进行装修时,将室内四面承重墙打掉,涉嫌存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1年10月23日开始在对益阳市赫山区金泰路122号房屋4、5楼进行装修时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2023年5月26日,本机关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61010号),要求你将破坏的承重墙按原状进行恢复,你按整改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5月11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5号)》一份,证明你在对益阳市赫山区金泰路122号房屋4、5楼进行装修时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益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现场踏勘绘制平面图》一份,证明你在对益阳市赫山区金泰路122号房屋4、5楼进行装修时拆除承重墙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3年5月23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对益阳市赫山区金泰路122号房屋4、5楼进行装修时存在打掉承重墙的行为。
证据四:祁放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合法。
证据五:2023年6月19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正在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61010号)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
证据六:2023年7月28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已将损坏的承重墙进行修复。
证据七:2023年12月25日,由湖南城市学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金泰路122号房屋4、5楼原被你私自拆除的承重墙已恢复承载功能,房屋主要结构安全性隐患已整改完毕。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3〕60027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2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对益阳市赫山区金泰路122号房屋4、5楼进行装修时打掉承重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及时对损坏的承重墙进行了修护整改主动消除了房屋安全隐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22.2.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
联 系 人:段华、罗俊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