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21号
当事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经营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村委会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06286
委托代理人:李璋,益阳项目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2月3日,你单位在承建赫山区金山北路国安小区(仪表厂)即秀峰湖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工人操作挖掘机将国安小区(仪表厂)管径为90mm的中压引入燃气管道挖穿,导致燃气泄露,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且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月3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赫山区金山北路国安小区(仪表厂)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位置以及距离燃气调压箱距离等情况;
证据二、12月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赫山区金山北路国安小区(仪表厂)燃气管道挖穿现场情况;
证据三、12月14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挖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存在,该施工项目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施工合同Ⅲ标项目的一部分,即秀峰湖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
证据四、12月21日《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一期)项目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秀峰湖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分包公司;
证据五、12月22日益阳中燃巡线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前已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益阳中燃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要求采取人工开挖方式等情况;
证据六、12月22日益阳中燃巡线员提供的《施工地段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保护燃气管道防破管告知书》《施工现场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施工方已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公司已指明燃气管道位置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保护方案签署负责人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班组长黎足兵;
证据七、12月22日益阳中燃《关于“12.3”益阳中燃金山路仪表厂中压引入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赔付等情况;
证据八、12月28日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秀峰湖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挖穿地下燃气管道由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所致,以及合同明确由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事故负责等情况;
证据九、12月28日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2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10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