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80009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5:31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80009

 

当事人:湖南省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XBQT1U

法定代表人:莫子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小可,该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35******00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西路425

你单位于20222月至20236月实施了市中心粮库原粮食麻袋厂“青工楼”棚改项目的建设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39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海棠路以南、金山路以东建设的市中心粮库原粮食麻袋厂“青工楼”棚改项目于202191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900202100140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核对,绿地面积比盖章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少建406.41平方米,少建停车位43个。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922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工楼”棚户区改造项目案件移送函(益资规核函〔2023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你单位建设的海棠大厦二期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绿地面积比盖章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少建406.41平方米,少建停车位43个。

证据二: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90020210014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部门批准你单位建设市中心粮库原粮食麻袋厂“青工楼”棚改项目,建设规模18817.9平方米。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及该项目绿地面积比盖章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少建406.41平方米,停车位少建43个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市中心粮库原粮食麻袋厂“青工楼”棚改项目所处位置、建筑现状等情况。

证据五:湖南省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叶小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青工楼”项目规费等明细,证明市中心粮库原粮食麻袋厂“青工楼”棚改项目中我市以减免相关费用的形式参与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达50%以上。

证据七: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原粮食麻袋厂棚改项目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及市人民政府回复意见各一份,证明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该项目中政府投资比例减轻其罚款数额。

202312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800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80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市中心粮库原粮食麻袋厂“青工楼”棚改项目绿地面积比盖章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少建406.41平方米,少建停车位4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该项目中政府投资比例达50%以上,且当事人确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我局《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0.2条的规定中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6.1条、第76.9.2条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伍角(¥168461.5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5



联 系 人:沈建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

联系电话:13087377613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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