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43号
当事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7738934M
法定代表人:陈洋,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骆勇,该公司“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夜间12点40分至1点30分实施了在“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晚上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17日,你单位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晚上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6200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行为,你单位现场按整改要求进行了停工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对“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内存在晚上十二点四十分至一点三十分之间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证据二:2023年10月30日对“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现场负责人骆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10月17日晚上,“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晚上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情况属实。
证据三:2023年11月2日对“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技术员彭卓《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对“益阳悦发央著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内存在晚上十二点四十分点至一点三十分钟之间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骆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骆勇的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证据六:益阳悦发央著二期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悦发央著二期工程的施工方。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骆勇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3〕600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晚上十二点四十分至凌晨一点三十分之间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91.1.3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的基础上按5000元/小时增加罚款,但罚款不超过2万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91.1.3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久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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