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60042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1:31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42

当事人广东博嘉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北滘工业园  骏业东路11号东面办公室二楼201-37(仅作办公用途,住所申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6F2B65  

委托代理人:吕雁峰,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经理。

你单位于20239522时至2313分在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期间时,涉嫌存在未经批准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9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20239522时至2313分期间在“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中进行混凝土浇筑时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未经批准、自行在居民集中区域组织实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918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吕雁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20239522时至2313分实施了混凝土浇筑的施工作业;

证据二:2023918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吕雁峰提供的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施工许可证》、《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确为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证据三:202391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202395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施工现场搅拌车过磅数据》1份及磅单情况说明1份,证明20239522时至2313分你单位在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现场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证据四:2023918日,《证明》1份,证明本机关未批准你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

证据五:2023915日,投诉人徐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碧桂园梅林路二标项目在20239522时至2313分在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噪音扰民;

证据六:202392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没有夜间施工作业行为;   

证据七: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峰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吕雁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吕雁峰身份和委托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吕雁峰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1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130

 

 

人:符晨曦、陈刚                                                联系地址:益阳市原房管局813

联系电话:07376807051                                            邮政编码:413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