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60057号
发布时间:2023-12-20 15:07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57

当事人:广州市金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8416268R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         

法定代表人:张建山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军,该公司承包项目“益阳迎君富桥店装修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31022日在“益阳迎君富桥店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施工现场扬尘,涉嫌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10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1022日你单位在“益阳迎君富桥店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的行为,造成施工现场扬尘。当日本机关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1024日前落实工地扬尘治理措施。10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开启洒水降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1022日下午15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迎君富桥店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的行为,以及确定未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的具体位置

证据二:20231023日对周海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在“益阳迎君富桥店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的情况。

证据三:2023102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31025日对工地内雾炮已经开启洒水抑尘

证据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建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周海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周海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11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360057号),202312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6005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220

 


联系人:段华、胡远胜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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