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20号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建江图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志亮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旭舟 该公司员工
经营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6号福中福国际城8栋1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LHT232W
你单位在高新区大桃路与海棠路交汇处缇香名苑S2栋临街外墙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10日在高新区大桃路与海棠路交汇处缇香名苑S2栋临街外墙设置了内容为“现房热销中”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为4m×5m=20㎡)。2023年1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字〔2023〕10069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1月28日17时前拆除上述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补办相关行政许可。1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广告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法人黄志亮委托人代理人崔旭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3年11月13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高新区大桃路与海棠路交汇处缇香名苑S2栋临街外墙设置了内容为“现房热销中”的广告设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1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高新区大桃路与海棠路交汇处缇香名苑S2栋临街外墙设置了内容为“现房热销中”广告设施具体位置情况;
证据四:2023年11月13日对崔旭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存在高新区大桃路与海棠路交汇处缇香名苑S2栋临街外墙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广告制作合同书》一份,证实你单位是内容为“现房热销中”的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
证据六:2023年11月2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实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据七:益阳市高新区建江图文有限公司提供委托书一份,证明益阳市高新区建江图文有限公司授权崔旭舟全权代理关于本机关办理该公司在高新区大桃路与海棠路交汇处缇香名苑S2栋临街外墙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的相关事宜;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建江图文有限公司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经自行拆除设置在缇香名苑S2栋外墙的外墙广告设施,应当认为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的第19.1.2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