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14号
当事人: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延海
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
委托代理人:陈婆,项目现场管理主管,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6016
2023年9月15日你单位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的行为,本机关于9月1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9月15日,你单位在承建赫山区康复北路益阳开放大学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人用镐头将益阳开放大学院内6栋7栋南侧地下中压DN63mm燃气管道挖穿,导致燃气泄露,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燃气管道维修费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9月15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益阳开放大学院内6栋7栋南侧挖穿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等情况;
证据二、9月15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证明益阳开放大学院内6栋7栋南侧将燃气管道挖穿修复后现场情况;
证据三、10月9日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挖掘事实存在,该施工项目为开放大学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是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的一个标段,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分包公司;
证据四、10月9日《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工程专业分包Ⅰ标项目》复印件一份,证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开放大学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分包公司;
证据五、10月9日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关于益阳项目9.15开放大学挖破燃气管线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一份,证明开放大学6栋7栋南侧挖穿燃气管道事实存在;
证据六、10月12日益阳中燃巡线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前已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公司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要求采取人工开挖;
证据七、10月12日益阳中燃巡线员提供的《施工地段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保护燃气管道防破管告知书》、《施工现场告知书》、《地下管线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施工方已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公司已指明燃气管道位置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保护方案签署负责人为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黄代果;
证据八、10月12日益阳中燃《关于“9.15”益阳中燃康复路开放大学燃气中压引入管被第三方施工挖破事故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燃气管道抢修费用赔偿情况;
证据九、10月12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为开放大学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公司,《施工地段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由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代果签订;
证据十、10月12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9.15”开放大学挖破燃气管线事件的通知》一份,证明由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次安全生产责任;
证据十一、11月2日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开放大学6栋7栋南侧的挖掘为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所为,《施工地段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由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代果签订;
证据十二、11月2日《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为益阳开放大学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公司;
证据十三、11月2日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关于“9.15”开放大学挖破燃气管线事件通知的回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益阳开放大学挖破燃气管线事故责任;
证据十四、11月2日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五:11月20日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开放大学挖破燃气管线事故责任由广东中晟城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
以上证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1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10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11月28日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于12月6日提出撤回听证申请,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燃气管道维修费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