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80007号
当事人:益阳市镜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韵新,男,益阳市镜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外投资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3517062L
你单位于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实施了海棠大厦二期项目建设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龙洲路东侧建设的海棠大厦二期项目于2019年12月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20190200号)。2023年3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核实认定,你单位海棠大厦二期项目地面停车位少建40个,1#、2#栋绿地面积少建859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发出的《关于海棠大厦二期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你单位建设的海棠大厦二期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少建地下停车位40个,1#、2#栋绿地面积少建859平方米。
证据二: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20190200号)、《行政许可决定书》(益规工程第20190200号)及附件《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内容》、益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9年第6次会议审定的《二期总平面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海棠大厦二期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据三:益阳市空间规划编制研究咨询中心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海棠大厦二期1#、2#栋竣工验线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海棠大厦二期项目现状。
证据四:本机关2023年3月20日对委托代理人昌锋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你单位海棠大厦二期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少建地下停车位40个,1#、2#栋绿地面积少建859平方米。
证据五:你单位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韵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昌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80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80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海棠大厦二期项目地面停车位少建40个,1#、2#栋绿地面积少建859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6.1条、第76.9.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柒佰元整(¥4577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7日
联 系 人:黄城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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