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不罚决字〔2023〕8000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不罚决字〔2023〕80003号
当事人: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253637
住所:益阳市金山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谭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海明,该公司职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实施了益阳市众旺公交大食堂改扩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众旺公司在其自有土地上实施的“未批先建”行为,可认为其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较轻微;该项目已先获资规部门前期批准仅未取得相关证件,应认为属于可改正的程序性违法;其后,当事人能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故可以确定其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众旺公司食堂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5日
联 系 人:黄峰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8035550042 邮政编码:413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