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09号
当事人:湖南精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总经理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3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80461924
委托代理人:郭胜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6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绿地玉祾府前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涉嫌损毁城市树木。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16日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绿地玉祾府前,未经许可,擅自对道路绿化带内20株木槿和23株紫荆实施修剪,致使其树干不足30厘米且未保留枝叶。经本机关督促,4月19日你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承诺原地补植损坏城市树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4月1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资阳区长春东路绿地玉祾府前未经许可,擅自对道路绿化带内木槿和紫荆实施修剪的具体位置、数理等情况。
证据二: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资阳区长春东路绿地玉祾府前拍摄现场照片五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五份,证明你单位修剪绿化带内20株木槿和23株紫荆,致使其树干不足30厘米且未保留枝叶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3年4月17日对湖南精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资阳区长春东路绿地玉祾府前绿化带内木槿和紫荆的修剪过程,具体时间、数量等情况。
证据四:2023年4月17日湖南精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身份信息等。
证据五:2023年4月17日湖南精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3年4月19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诺原地补植与损毁城市树木同等数量、规格的木槿和紫荆。
证据七:2023年4月19日《苗木恢复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委托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地恢复损毁树木情况。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采取原地补植与损毁城市树木同等数量和规格树木的方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