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70010号
发布时间:2023-05-23 09:11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70010

 

当事人:曾志平,男,19731213日出生,49岁,汉族,无业,小学文化, 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身份证号:432301********8538

你于2023428221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市中心医院食堂前实施了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行为,涉嫌个人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本机关于20234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428221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市中心医院食堂前实施了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458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4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用瓢舀取垃圾桶中的厨余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3428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瓢舀取垃圾桶中的厨余垃圾的时间、地点、位置,并由曾志平签名确认。

证据三:202342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简要说明当事人于2023428221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市中心医院食堂前用瓢舀取垃圾桶中的厨余垃圾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

证据四:20235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曾志平于2023428221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市中心医院食堂前有个人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行为。

证据五:当事人曾志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基本情况。

曾志平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35 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70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鉴于你曾经于20221121日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受到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你本次的行为属于有多次违规收集运输且拒不改正的情形。根据《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立即改正外 ,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523

 

 

人:曾昊志 曹卫平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20

联系电话: 0737-4311828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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