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08号
当事人: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1栋3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45914309L
法定代表人:尹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龚世雄,该公司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项目经理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3日 实施了在对“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2月3日当事人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在对“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在施工过程中,场内未开启雾炮和喷淋,造成工地现场有扬尘,本机根据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2〕41号文件提供的案件线索及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核实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相应整改并整改到位。至此,对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2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2〕41号文件证明当事人在“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场内扬尘的行为属实且证明当事人已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停工整改。
证据二:“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施工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部门条款复印件,证明扬尘防治责任确为当事人承担。
证据三:2023年1月6日对“青春里·鑫悦府7#-11#、幼儿园、栋间地下室(一)项目”项目经理龚世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行为情况属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尹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龚世雄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龚世雄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龚世雄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在责令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 10日
联 系 人:陈 刚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85.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