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05号
当事人:郭德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益阳市************,身份证号码432301************ ,联系电话138******** 。
你于2023年3月在赫山区秀峰西路秀峰住宅小区楼道张贴多处小广告的行为,涉嫌擅自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至3月12日,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西路秀峰住宅小区楼道张贴内容为“开锁222****、开锁137********、机械疏通186********、”12处小广告。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10006号),要求当事人于3月16日17时前自行清除的张贴小广告。3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张贴小广告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1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实当事人张贴小广告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3年3月1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张贴小广告系当事人所为及其张贴小广告的位置、数量。
证据三:2023年3月1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四份,证实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
证据四:郭德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当事人郭德新承认属实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肖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郭德新擅自张贴小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郭德新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清除粘贴小广告的行为,且擅自粘贴17处小广告,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4.1.3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4.1.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首次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5张以上且拒不改正的,或者非首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