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02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银富石油液化气二经营部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七里桥车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MXJ727M
经营者:陈广才,1973年*月*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23211973********,家庭住址: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室。
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区萝溪路357号门面储存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本机关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月18日你在赫山区萝溪路357号益阳市赫山区银富石油液化气二经营部门店内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门店内未见防爆灯、防静电开关、地面未配导电橡胶垫等储存燃气场所应有的设施,现场清点储存14.5公斤/瓶燃气实瓶8只、14.5公斤/瓶燃气空瓶8只。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月18日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的设施、储存瓶装燃气空瓶数量以及扣押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二:1月18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瓶装燃气场所现场情况;
证据三:1月2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的瓶装燃气实瓶数量、钢瓶全部在使用期限内以及钢瓶上的二维码信息等情况;
证据四:1月2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扣押燃气钢瓶存放现场情况以及数量等;
证据五:1月2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气瓶二维码信息截图)五份,证明你单位储存的燃气钢瓶信息,含登记单位、充装单位、末次充装日期和钢瓶检验有效检验期等具体信息;
证据六:2月7日陈广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的存储瓶装燃气的具体地点、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储存燃气实瓶数量、空瓶数量以及充装单位等情况;
证据七:2月7日陈广才提供的《益阳市赫山区银富石油液化气二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广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2月7日《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益阳市燃气经销网点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燃气经营的许可。
证据九:2月9日吴范年《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长期在萝溪路357号门面储存瓶装燃气。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10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数量较大的瓶装燃气,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2018〕24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6日
联 系 人:胡铁贤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15274717900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