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80001号
发布时间:2023-02-10 15:53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80001

当事人:益阳市无线电监测站

法定代表人:李建益阳市无线电监测站站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446884576Y

住所:益阳市金山南路116号

委托代理人:肖长宁,益阳市无线电监测站工作人员

你单位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实施了益阳市无线电监测站辅助用房项目建设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3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金山路东侧、春晓路南侧建设的辅助用房项目,其建设方案虽2009年第11期原益阳市规划局园区分局规划例会审查通过,项目审批层数二层、建筑面积550平方米。但是,2009年10月你单位在开工建设该辅助用房项目时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2010年12月该辅助用房建成,现有层数三层、建筑面积869.2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机关发出的《批后管理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你单位建设的辅助用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面积869.2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该项目的规划报建手续

证据原益阳市规划局园区分局《规划例会纪要》(2009年第11期)第1页复印件益阳市无线电监测站辅助用房及门卫室竣工验线图复印件、益阳市无线电管理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市无线电监测站辅助用房建设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审批建筑面积550平方米,竣工验收后实际建筑面积869.2平方米

证据三:2010年4月16日,益阳市无线电管理处与益阳市第三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辅助用房约定的工程造价总价490599元为原益阳市规划局园区分局《规划例会纪要》(2009年第11期)审批通过建设方案的工程造价

证据本机关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辅助用房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五:本机关2023年1月4日对委托代理人肖长宁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辅助用房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你单位2022年1216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建及委托代理人肖长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023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80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8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辅助用房项目建设方案已经规划例会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不影响规划实施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7.2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柒佰陆拾陆元叁角贰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210




人:沈建,唐大年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3087377613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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