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10040号
发布时间:2023-03-09 08:54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10040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汽车人爱车会所

经营地址:湖南省赫山区萝溪路皮蛋厂门面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M4ED745

经营者:曹权,1992年**日出生,男,汉族,高中文化,家庭住址:益阳市高新区******

你于2021年9月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皮蛋厂门面20号前降低人行道路缘石的行为,涉嫌损坏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2年12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赫山区萝溪路皮蛋厂门面20号经营益阳市赫山区汽车人爱车会所过程中,为方便美容维修小汽车上下人行道,于2021年9月将赫山区汽车人爱车会所前人行道路缘石降低,损坏城市道路,降低人行道路缘石长4米,损坏人行道宽1.4米,共损坏城市道路5.6平方米。

2022121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10349号),要求你于2022年1221日12时前自行改正,恢复城市道路原状。2022年12月26日,本机关对你损坏城市道路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按通知要求进行了改正,对损坏路面进行修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21月1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在赫山区萝溪路皮蛋厂门面20号门店前将人行道路缘石降低,损坏城市道路情况,降低人行道路缘石长4米,宽1.4米,共计损坏城市道路5.6平方米。

证据二:2022年1214执法人员在赫山区萝溪路皮蛋厂门面20号门店前拍摄现场照片四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你将人行道路缘石降低,损坏城市道路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2年1215日对经营者曹权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曹权承认将赫山区萝溪路皮蛋厂门面20号门店前人行道路缘石降低,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曹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曹权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2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萝溪路皮蛋厂门面20号门店前拍摄现场照片一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按通知要求将损坏城市道路恢复原状。

以上证据,当事人曹权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2〕100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2〕1004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损坏城市道路5.6平方米后已按通知要求进行改正,故不追究其对损害城市道路的赔偿责任。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34.14.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月7

人:胡铁贤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1527471790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3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裁量

34.14 行为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处罚裁量

34.14.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以20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处4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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