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60004号
当事人: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国际金融中心第C座17层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3D355Y
法定代表人:刘灿
委托代理人:何日新,“益阳市东部新区110KV舟山站10KV 配套出线土建(银城大道)工程”投标项目的投标代理人。
你单位于2021年6月2日实施了在 “益阳市东部新区110KV舟山站10KV 配套出线土建(银城大道)工程”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1年6月2日在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 “益阳市东部新区110KV舟山站10KV 配套出线土建(银城大道)工程”投标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审计事项移送书(益审移〔2022〕14号),证明当事人与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益阳市东部新区110KV舟山站10KV 配套出线土建(银城大道)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证据二: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2〕39号,证明当事人与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证据三:2023年2月13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何日新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益阳市东部新区110KV舟山站10KV 配套出线土建(银城大道)”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证明“益阳市东部新区110KV舟山站10KV 配套出线土建(银城大道)”项目投标行为确为当事人所为。
证据四: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何日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及何日新身份和委托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日新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60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中标,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1年版)》第 16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3日
联 系 人:虢玲、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原房管局813室
联系电话: 0737—6807051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