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80003号
发布时间:2022-08-24 16:37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80003

当事人: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辉,男,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军波,男,电话18973799616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中兴路(秀峰湖·御龙湾小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59749T

你单位于20099月至20224实施了秀峰湖·御龙湾项目超面积、移位建设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25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099月至20224月在桃花仑路南侧建设的秀峰湖·御龙湾项目3#栋超审批面积606.2平方米4#栋超审批面积383.2平方米5#栋超审批面积173.7平方米6#栋超审批面积87.6平方米地下室超审批面积1308.6平方米;6#住宅楼向东位移0.67#住宅楼向西位移0.48#住宅楼向西位移1.0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413关于秀峰湖·御龙湾3—9栋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你单位建设的秀峰湖·御龙湾项目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多层超面积87.6平方米、高层超面积779.9平方米、其他用房超面积1691.8平方米,3栋单体建筑位移(6#向东位移0.6米、7#向西位移0.4米、8#向西位移1.0米)

证据200982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益市城规公工字第200935号)、《秀峰湖御龙湾3#-9#及地下室竣工验线图2022415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益规核字第20220028),证明你单位建设的秀峰湖·御龙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多层超面积87.6平方米、高层超面积779.9平方米、其他用房超面积1691.8平方米,3栋单体建筑位移(6#向东位移0.6米、7#向西位移0.4米、8#向西位移1.0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益阳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御龙湾3#-9#楼规划验收手续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益化解办20228号)证明你单位建设的秀峰湖·御龙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多层超面积87.6平方米、高层超面积779.9平方米、其他用房超面积1691.8平方米,3栋单体建筑位移(6#向东位移0.6米、7#向西位移0.4米、8#向西位移1.0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59749T复印件一份,2022412日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委托代理人谌军波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曾辉、委托代理人谌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202259现场照片及说明4证明本机关你单位建设的秀峰湖·御龙湾项目超面积、移位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

证据2022510日对委托代理人谌军波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建设的秀峰湖·御龙湾项目超面积、移位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27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8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280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2713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辩称,企业破产前产生的罚款不属于破产管理人应以破产财产来承担的债权,不应当由破产后的企业进行支付。

本机关2022721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执罚听通字〔20222号)83日上午9时至940分,市城管局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政处罚一案的听证会。

调查人员刘著村介绍了案件情况,当事人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晨珺进行了陈述、申辩。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围绕本案依法提交了证据,主持人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辩论及最后陈述。

本机关认为,本案证据证实你单位嘉好公司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行政处罚一案的行为:3#栋超审批面积606.2平方米4#栋超审批面积383.2平方米5#栋超审批面积173.7平方米6#栋超审批面积87.6平方米地下室超审批面积1308.6平方米;6#住宅楼向东位移0.67#住宅楼向西位移0.48#住宅楼向西位移1.0,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秀峰湖·御龙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面积、移位建设,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1.1.1条、第76.1.1.2条、第76.1.3条、第76.4.1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6栋超审批面积87.6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17520.00);

2.3栋超审批面积606.2平方米、5栋超审批面积173.7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玖佰柒拾元整(¥233970.00);

3.4栋超审批面积383.2平方米、6栋地下室超审批面积1308.6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仟叁佰陆拾元整(¥338360.00);

4.6栋向东位移0.6米、7栋向西位移0.4米、8栋向西位移1.0米,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6798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823


人:刘著村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

联系电话:1357474595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序号

违法事项

违法程度

处罚标准

  

76.1

超面积

建设

76.1.1住宅

76.1.1.1多层

200/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76.1.1.2高层

300/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76.1.3其他用房(车库、杂屋等)

200/

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76.4

建筑物位置发生改变(含地下建筑物)

76.4.1单体建筑移位

3万元/米(不足1米按1米计算)

多退让建筑红线,不影响间距,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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