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10010号
当事人:益阳市伟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曹沅益,企业负责人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寨子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7HG1WX9T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
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与教育南路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华龙路工地交接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建设洗车槽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与教育南路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华龙路工地交接处,未经许可,擅自挖掘银城大道绿化带,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建设洗车槽,挖掘绿化带长6米,宽5米,共计30平方米,被挖掘绿化带全部为草地。经本机关督促,10月28日你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承诺异地补植损坏城市绿化草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0月2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绿化带,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建设洗车槽现场情况。
证据二:10月2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挖掘城市绿化带具体位置、面积以及挖掘绿化带为草地等情况。
证据三: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银城大道与教育南路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华龙路工地交接处拍摄现场照片两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你单位挖掘城市绿化带,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建设洗车槽现场情况;
证据四:10月26日益阳市伟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银城大道与教育南路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华龙路工地交接处挖掘城市绿化带,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建洗车槽是益阳市伟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为,以及挖掘时间、面积等情况。
证据五:10月26日益阳市伟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劳务协议》一份,证明赫山区银城大道与教育南路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华龙路工地交接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应由益阳市伟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办理。
证据六:10月26日益阳市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赫山区银城大道与教育南路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华龙路工地交接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政许可应由益阳市伟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办理,以及挖掘的时间、面积等情况。
证据七:10月26日益阳市伟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10月28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诺异地补植与损坏城市绿化同等价值的草地或树木。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100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2〕10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30平方米,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30.3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对应《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后的第二十七条)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30.《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30.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 m2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30.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超过10 m2不足20 m2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
30.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m2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8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