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2 〕30019 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米汤味道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7G396A5Y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湘中大厦二楼
经营者:谢良云,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在8月5日涉嫌存在因超标排放油烟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2022年8月7日由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三方油烟检测报告显示,益阳市资阳区米汤味道餐饮店油烟排放采样数据为3.8mg/m3,属于超标排放油烟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8月31日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上门查看,并向当班经理负责人汪辉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19号),要求其在2022年9月15日前进行整改,达标排放油烟,同时向当班经理汪辉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益执调(询)通字〔2022〕30019号)。8月3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门店厨房内设天燃气灶台5个,实际使用3个,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通过灶台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经楼顶的油烟净化器净化后再行排放到空中,排放方式为低空排放。9月15日11时许,执法人员对米汤味道餐饮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复查时,该门店已自行清洗油烟净化设施。9月7日,门店经营者谢良云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对以上事实均认可,对上午调查询问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谢良云对调查笔录内容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米汤味道餐饮店进行的油烟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3.8mg/m3,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年8月31日11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年9月22日11时)证明当事人的自行整改情况。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2年9月22日11时)。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五:《现场勘验图》(2022年8月31日11时)。证明当事人厨房及油烟净化设施的分布情况,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证据六:《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2年8月31日11时)。证明当事人店内油烟排放情况以及店内油烟净化设施分布情况,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证据九: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7日10时)。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当事人身份。
2022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30019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2〕30019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9月22日,你单位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在《送达回证》(益执罚先告字〔2022〕30019 号)上签字确认“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且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油烟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当事人油烟排放数据超过国家标准1.9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但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属于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款的情形。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米汤味道餐饮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10月8日
联 系 人: 王莎 联系地址: 三益街菜市场后
联系电话: 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1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88.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裁量
88.1.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台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