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50008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15:06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50008号

当事人:益阳高新区玖派鸽煌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7CTNG2XJ

地址:益阳高新区海棠路山水家园1号楼

经营者:罗振宇,,汉族人,身份证号码是432301********201X,系益阳高新区玖派鸽煌餐饮店的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3日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涉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于2022年4月23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4月23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灶头数量4个。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50023号,要求你单位于4月27日08时前自行改正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5月2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在要求改正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益阳高新区海棠路山水家园1号楼现场拍摄照片两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明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

证据二:2022年4月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厨房内共有4个灶头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4月23《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在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2022年520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益阳高新区海棠路山水家园1号楼现场拍摄照片三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明你单位未在要求改正期限内进行改正,且灶头数量4个的情况。

证据四:2022年524证人的身份证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两份,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及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且未在改正期限内进行改正的情况

证据五:2022年524益阳高新区玖派鸽煌餐饮店营业执照相片和经营者罗振宇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2年61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益阳高新区海棠路山水家园1号楼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明你单位已经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

    证据七:2022年68日,从餐饮服务业单位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调得的《益阳市高新区玖派鸽煌-报表》一份,证明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2〕50008之后,积极整改,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目前已整改到位。

2022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2〕5000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2〕50008,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2〕5000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益执罚听告字2022〕50008之后,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账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620

 

 

   人:    曹如意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8.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上6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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