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10005号
发布时间:2022-06-20 16:56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10005

当事人:湖南沐华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付菊良,企业负责人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5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TFDR6L

单位2021年1120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长春东路绿地国际花都二期(绿地玉凌府)大门西侧,挖掘人行道埋设自来水管至国际花都二期(绿地玉凌府)的行为,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2年5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承建绿地国际花都二期(绿地玉凌府)给水工程项目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0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绿地国际花都二期(绿地玉凌府)大门西侧,未经许可,擅自挖掘人行道埋设自来水管至国际花都二期(绿地玉凌府),挖掘人行道宽0.6米,长3.8米,共计挖掘人行道2.28平方米施工后将城市道路进行了恢复,但不符合城市道路标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51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资阳长春东路绿地国际花都二期(绿地玉凌府)大门西侧挖掘人行道埋设自来水管的具体位置挖掘人行道宽0.6米,3.8米,共计挖掘城市道路2.28平方米。

证据二:2022年517执法人员在资阳长春东路绿地国际花都二期(绿地玉凌府)大门西侧现场照片四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份,证明你单位擅自挖掘人行道安装自来水管后,未按要求恢复原状情况

证据三:2022年518日对授权委托人李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1年11月20日未经许可,在资阳区长春东路绿地国际花都二期大门外西侧,挖掘人行道安装自来水管至绿地国际花都,施工后将人行道进行了恢复,但不符合城市道路标准。

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付菊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李啸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及授权委托人李啸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绿地国际花都二期给水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绿地国际花都二期给水工程的施工方,工程内容包括从市政自来水管开口至用地红线内的供水主管。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6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2〕10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2.28平方米,并委托市政维护公司将挖掘后人行道进行了修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4.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17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2-51001)

7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74.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2㎡以内或者挖掘1㎡以内,经责令改正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免于罚款。

74.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2㎡以内,或者擅自挖掘1㎡以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罚款

74.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2㎡以上10㎡以下或者挖掘1㎡以上5㎡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擅自占用的,在5000元基础上按照占用面积处1000元/㎡的罚款;擅自挖掘的,在5000元基础上按照占用挖掘处2000元/㎡的罚款。

74.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10㎡以上或者挖掘5㎡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擅自占用的,在5000元基础上按照占用面积处2000元/㎡的罚款;擅自挖掘的,在5000元基础上按照占用挖掘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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