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50007号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M34XH0J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29号
经营者:曹润飞,系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餐饮店的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2年1月至3月在高新区江海路29号的门店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4月,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餐饮服务业单位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时发现,2022年1月至3月,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餐饮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其中超标天数8天,严重超标天数38天。2022年4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发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在2022年4月19日之前清洗油烟净化设备及管道,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并接受调查询问。2022年5月8日,本机关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你单位存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4月12日的《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月度报表2022-1》、《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月度报表2022-2》两份和2022年4月21日的《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月度报表2022-3》一份,证明你单位2022年1月至3月,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油烟超标排放的情况。
证据二:2022年4月1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厨房内共有4个灶头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4月12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在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2022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经知晓了餐饮服务业单位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显示你单位存在油烟排放超标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4月12日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餐饮店营业执照相片和经营者曹润飞身份证相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2年5月10日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K2205117号)一份,证明你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证据七:2022年5月18日,《益阳市高新区恰得有味-周报表》(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20日)一份,证明你单位经整改后油烟达标排放。
2022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50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2〕50007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且在第三方检测之后,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账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日
联 系 人:赵 舟 曹如意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8.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