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 2022 〕30018 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15:32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2 30018 

当事人:蔡有余,男,现年55岁,现住资阳区沙头镇***村,身份证号码为432321********8431。

你于2022年5月24日利用一台机动三轮车在马良南路天成市场旁城市道路经营西瓜的行为,涉嫌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5月24日11时50分,你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天成市场旁城市道路摆放机动三轮车经营西瓜的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经现场勘验占道面积为1.4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18号),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但你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年5月24日11时50分)。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5月24日12时35分)。证明当事人在马良南路摆摊设点经营西瓜的违法事实,占道面积1.44平方米,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三:《照片说明》(2022年5月24日12时35分)。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经营西瓜的占道面积为1.44㎡,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对方国平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5日9时00分—9时20分)。证明蔡有余承认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蔡有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022 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300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摆设摊点3次以上5次以内的,或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2㎡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的规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1日

 

 

人:余浩         联系地址: 三益街直属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21.《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21.8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

21.8.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摆设摊点3次以上5次以内的,或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2㎡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