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10号
当事人:欧阳爱珍,女,汉族,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32119******6188,户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村**村民组1号,电话138******65。
你的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8月3日19时34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云雾山路与梅林路交汇处运输砂石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的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8月3日19时34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云雾山路与梅林路交汇处运输砂石物料时,因车辆装载的砂石物料密闭不严、车辆转弯时车速过快,导致车辆装载的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2024年8月3日23时1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协调环卫外包企业安排洒水车对上述被污染道路冲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8月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年8月3日22时50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云雾山路与梅林路交汇处存在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8月4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2024年8月4日19时29分至19时34分左右的市综治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益阳市赫山区云雾山路与梅林路交汇处发生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是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所造成。
证据三:2024年8月4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2024年8月3日23时10分左右案涉被污染道路由执法人员协调环卫外包企业安排洒水车进行了冲洗。
证据四:2024年8月13日对你的委托代理人汤旭华《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你所有,你的车牌号为湘HA721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8月3日19时34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云雾山路与梅林路交汇处运输时实施了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五:2024年8月13日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汤旭华《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你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的情况。
证据六:市交警支队交通管理指挥中心提供的《大型汽车湘HA7217车辆信息》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你所有以及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汤旭华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的委托代理人汤旭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及你的委托代理人汤旭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欧阳爱珍的车牌号为湘HA7217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道路污染且未自行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联系人:孙勇 刘介凡 联系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86.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