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20008号
发布时间:2024-10-23 14:38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08

当事人:湖南龙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YHWN7R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社区**新苑

法定代表人:柴*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你单位于202472315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的行为,涉嫌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47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72315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及南侧卸土场的非作业面区域12200平方米裸土未覆盖、雾炮未开启洒水抑尘、场内施工通道未及时冲洗造成扬尘污染。20247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0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施工、安排洒水车冲洗洒水降尘,于72612时前组织人员对取土场和卸土场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7231550分、7261150分,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72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柒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72315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工地及南侧卸土场未采取覆盖裸土、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导致扬尘的情况。

证据二:202472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壹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472315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工地及南侧卸土场122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覆盖、雾炮未开启洒水抑尘、未及时冲洗场内施工通道导致扬尘的情况,以及案涉项目工地及卸土场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4723日、72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及时停止了建筑垃圾运输施工,采取了洒水抑尘和覆盖裸土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四:20249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柴*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为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施工中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五:20249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柴*智《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472315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工地及南侧卸土场未采取覆盖裸土、洒水抑尘、未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

证据六:20249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柴*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柴*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柴*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0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龙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85.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021

 

 

联 系 人:孙勇 刘介凡             联系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5.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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