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07号
当事人:益阳市宇晶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3P9F5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社区**小区**栋。
法定代表人:王*仁,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1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高岭安置区消纳过程中,途经赫山区银城大道益阳安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涉嫌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1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高岭安置区消纳过程中,赫山区银城大道益阳安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银城大道路路面(长度13.6米)。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07号),要求你单位于7月11日12时前将被建筑垃圾污染的银城大道路面冲洗干净。7月11日12时03分,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7月1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叁张,证明2024年7月11日7时45分左右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益阳安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存在建筑垃圾遗撒、污染路面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7月1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4年7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期间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高岭安置区消纳过程中,途经赫山区银城大道益阳安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13.6米)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7月11日《现场勘验图》壹份,证明案涉建筑垃圾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地理位置和污染路面长度为13.6米。
证据四:2024年7月1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及时安排洒水车将被建筑垃圾污染的银城大道路面清洗干净。
证据五: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仁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1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高岭安置区消纳过程中,途经赫山区银城大道益阳安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13.6米)。
证据六:2024年8月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仁提供的《土方运输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为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项目场平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证据七:2024年8月9日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仁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宇晶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银城大道路面(长度13.6),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1日
联系人:刘介凡、孙勇 联系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397377021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12.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10m以上5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