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04号
当事人:湖南广悦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M91F7M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办事处**社区***市场**栋**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日实施了将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改造项目(一期)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下旬至5月12日期间,你单位在环保路、三益街、长春东路、长春西路、教育路、五一东路、五一西路等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改造项目(一期)点位工地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分别均属于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H91991、湘HB8387、湘HB4655等车辆处置。2024年5月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04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5月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和2024年5月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5月1日与5月12日在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改造项目(一期)环保路、五一路点位施工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何*兵、徐*等个人所有的车辆运输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5月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和2024年5月1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分别于2023年5月1日与5月12日将建筑垃圾交由车牌号湘H91991、湘HB8387等车辆运输、处置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4年4月下旬至5月12日期间在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改造项目(一期)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5月1日对涉案车辆湘H91991驾驶人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1日将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改造项目(一期)环保路点位工地的建筑垃圾交由该车辆运输到资阳区污水处理厂旁新竹村伴山渠空地进行倾倒的情况。
证据五:2024年5月24日对益阳宇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益阳宇环运输有限公司是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以及你单位于2024年5月2日至12日期间将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改造项目(一期)的建筑垃圾交由运输的湘HB8387、湘HB4655等车辆非益阳宇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而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情况。
证据六:2024年5月10日《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施工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改造项目(一期)EPC+0的施工单位。
证据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的基本情况以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毛炜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量19.1立方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广悦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4日
联 系 人:王剑平 雷天焕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552631722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处罚裁量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1.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裁量
11.2.2 一般违法行为和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