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05号
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530581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街**
法定代表人: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岳**,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日7时20分至8时40分期间实施了在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23日7时20分至8时40分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盛益商务中心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中雇请王**驾驶车牌号为湘HUE613的轻型自卸货车将15立方米建筑垃圾运输至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空地倾倒。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05号),要求你单位于5月23日13时前自行整改,安排洒水车将被施工车辆污染的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通行道路及十洲路冲洗干净。当日12时40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5月2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年5月23日1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19号西侧的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1栋与2栋家属楼之间的空地存在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5月2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壹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4年5月23日10时前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盛益商务中心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中雇请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1栋与2栋家属楼之间空地倾倒的情况,以及案涉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4年5月2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05号)的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证据四:2024年5月23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贰份,证明2024年5月23日7时20分至8时40分期间车牌号为湘HUE613的轻型自卸货车从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盛益商务中心建设项目工地运输了5车次建筑垃圾进入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的情况。
证据五:2024年6月6日对车牌号为湘HUE613轻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王**《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王**承认2024年5月23日7时20分至8时40分期间是你单位雇请他驾驶车牌号为湘HUE613的轻型自卸货车实施了将盛益商务中心建设项目工地产生的15立方米建筑垃圾运输至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空地随意倾倒的行为。
证据六:2024年6月6日王**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UE613的轻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情况和王**个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岳**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岳**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岳**《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年5月23日7时20分至8时40分期间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盛益商务中心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施工过程雇请王**驾驶车牌号为湘HUE613的轻型自卸货车实施了将15立方米建筑垃圾运输至赫山区十洲路西侧的赫山区水务局家属区院内空地随意倾倒的行为。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岳**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15立方米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5.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4日
联 系 人:孙勇 刘介凡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m3以上5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15.3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m3以上20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在第15.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500元/m3的标准增加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